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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顶山市公用事业局于1999年10月22日正式成立,为市政府组成部门。全系统主要包括平顶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、平顶山市自来水公司、平顶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、平顶山市污水净化公司、平顶山市客运管理处、平顶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、平顶山市热力集团供热有限公司,全系统现有固定资产14亿多元,拥有职工8000余人。其中局属单位有市公交总公司、市污水净化公司、市客运管理处、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》的通知(平文【2010】15号),平顶山市公用事业局于2010年2月21日更名为平顶山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。
   
     平顶山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责:   
    (一)贯彻落实国家、省、市有关城市公用事业的法律、法规和方针、政策;研究制定有关城市公用事业地方规章制度,按程序报批,并组织实施;负责城市公用事业法定项目审批、备案工作。
   (二)协助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国有公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,积极推进行业体制、机制创新工作。
   (三)负责编制城市公用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,参与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制定工作;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公用事业的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;组织制定并实施城市公用行业科技发展规划,组织、指导科研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、推广及应用;承担城市公用事业对外合作项目的实施和引进工作。
    (四)负责城市供水、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、供气、供暖、公交、客运管等城市公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。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;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,制定行为规范并监督执行;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用产品质量标准,并负责监督、检测、信息发布;负责城市公用事业公共资源冠名权、广告权的监督管理工作;负责建立科学规范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标准体系并监督执行;负责协调指导城市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。
    (五)负责城市公用事业行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各类管网的规划、审批、建设、备案工作;按权限负责城市公用事业行业施工企业资质的初审、审批。
    (六)负责城市公用事业的执法监察与法制建设工作。制定城市公用行业规范性文件并负责做好法制宣传、行政执法、行政监督、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工作;会同物价部门制定、调整城市公用事业产品、服务价格。
    (七)负责城市公用事业规费征收、管理工作。监督局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;负责局属单位内部审计;筹措、使用并监督城市公用事业建设资金;指导行业统计数据备案、报送工作。
    (八)指导县(市、区)城市公用行业规划、改革、发展、服务、管理等工作。
    (十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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